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298號
TYDV,110,促,3298,2021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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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2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沛晴(原名:蘇秀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或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
  日(更正狀須附正本一份、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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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