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2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沛晴(原名:蘇秀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或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
日(更正狀須附正本一份、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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