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3180號
TYDV,110,促,3180,2021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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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180號
債 權 人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晉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返還)之釋明文件
  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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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