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30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周春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蓋世傑、徐恭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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