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908號
債 權 人 林振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
人48,708元...)。
二、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不請求,請具狀表明。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請求債
務人還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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