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2908號
TYDV,110,促,2908,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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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908號
債 權 人 林振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應更正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
    人48,708元...)。
  二、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不請求,請具狀表明。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請求債
    務人還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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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