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2501號
TYDV,110,促,2501,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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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01號
債 權 人 劉邦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芳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芳珠之住址「桃園市○○區○○街00號
    3 樓」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提出請求債務人還款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或截圖(須表明請求金額)。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芳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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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