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2432號
TYDV,110,促,2432,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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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432號
債 權 人 曾琳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祖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祖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
    國00年00月00日起算?(僅能就其一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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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