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2004號
TYDV,110,促,2004,202103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0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家豪(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家昌(即
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瑋承(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妤萱(即
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翊帆(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翰霖(即
林麗花之繼承人)、張捷聖(即林麗花之繼承人)、張睫妮(即
林麗花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家豪(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家昌
    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瑋承(即林麗花之繼承人)、
    王妤萱(即林麗花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陳麗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翊帆(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翰霖
    即林麗花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蘇秀珍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捷聖(即林麗花之繼承人)、張睫妮(
    即林麗花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進華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