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00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家豪(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家昌(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瑋承(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妤萱(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翊帆(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翰霖(即林麗花之繼承人)、張捷聖(即林麗花之繼承人)、張睫妮(即林麗花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家豪(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家昌( 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瑋承(即林麗花之繼承人)、 王妤萱(即林麗花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陳麗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王翊帆(即林麗花之繼承人)、王翰霖( 即林麗花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蘇秀珍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張捷聖(即林麗花之繼承人)、張睫妮( 即林麗花之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進華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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