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1969號
TYDV,110,促,1969,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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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賴進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朝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2,000,000 元之依據(據支票影本所示
    ,票面金額為1,000,000 元)。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另1,000,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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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