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5號
債 權 人 姜憶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即曾陽明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並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陽明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 曾陽明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曾陽明所有繼承人之最 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曾陽明所有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另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姓名、地址, 釋明本件究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並釋明請 求利率之依據(若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請撤回本件之 請求。註:本票僅得對發票人請求,不得對發票人之繼承人 請求;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本件若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本件 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 規定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 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請提出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20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 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