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2號
債 權 人 魏菘甫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思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