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32號
債 權 人 湯健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語喬(即湯建德之繼承人)、湯宗諺(即
湯建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湯宗諺已拋棄繼承,故請撤回對湯宗諺之請求,並
更正為正確債務人(第二順位之繼承人)。
二、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
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