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錫河間因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為榮、陳宥騏、巫政陞
、黃麟鈞、黃唯品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5,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7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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