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5號
原 告 唐文躍
鍾尚昀
郭世勳
黃裕豐
李凱平
王莞甄
侯善榮
張采如
張美蘭
張鶴立
陳惠觀
劉美玲
蔡能任
顏協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書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欄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違反銀行法 等案件中,以被告田書旗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主張其權利受損 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本院受理在案 ,並經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 告被告田書旗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第29條第1 規定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3 項、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斷。經查:
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受有損害」, 是指個人之私權因起訴之犯罪事實而受侵害。亦即,在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 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29條之1 及第125 條「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規定,目的係維護國 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上開犯罪所保 護者乃「國家法益」,而非「個人法益」。至於特定存款人 或投資人之權益雖因國家貫徹其金融政策而間接獲得保障, 但非此規定之直接保護對象,難謂特定存款人或投資人係行 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犯罪事實而受損害之人,應不得附帶於本 案刑事程序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即非被告犯銀行法 等罪而直接受害之人,本不得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附帶 提起民事訴訟。
㈡然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與一般民事訴訟無異,而刑事 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定於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原告則應繳納訴訟費用,即係 就原不符合同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要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 濟,允原告繳納裁判費後,由民事法院審理,從而於被告未 受有罪判決時,原告尚且得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並 補繳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則於被告經判決有罪之情形 ,尤不應剝奪原告繳納裁判費,請求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解 決其紛爭之權利(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953 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原告等人雖就不得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仍得繳納 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是原告等人請求如附表「請求金 額(新臺幣)」欄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欄所示之裁判費,爰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將駁回原告之 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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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告 │ 請求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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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文躍 │ 1,438,000元 │ 14,3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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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鍾尚昀 │ 4,636,000元 │ 46,3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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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世勳 │ 2,610,000元 │ 26,83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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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裕豐 │ 1,720,000元 │ 18,0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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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凱平 │ 1,846,000元 │ 19,3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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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莞甄 │ 512,000元 │ 5,620元 │
├─┼───────┼────────┼─────────┤
│7 │侯善榮 │ 260,000元 │ 2,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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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張采如 │ 588,000元 │ 6,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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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張美蘭 │ 296,000元 │ 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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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張鶴立 │ 2,352,000元 │ 24,3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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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惠觀 │ 1,323,000元 │ 14,167元 │
├─┼───────┼────────┼─────────┤
│12│劉美玲 │ 1,028,000元 │ 11,197元 │
├─┼───────┼────────┼─────────┤
│13│蔡能任 │ 780,000元 │ 8,480元 │
├─┼───────┼────────┼─────────┤
│14│顏協君 │ 256,000元 │ 2,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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