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2號
TYDV,109,重訴,82,2021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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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賴秀梅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   告 賴宗宏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清 算 人 吳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俊麟為被告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 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 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 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 年度台抗第552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聯三商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原為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投資 公司),本件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 110 年1 月29日宣判,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9 年12月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字第220 號民事裁定依聲 請人三商投資公司之聲請,解任其清算人職務,並選派吳俊 麟為被告日聯三商公司之清算人,故被告日聯三商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變更,惟迄今無人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吳俊麟為被告日聯三商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 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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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