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34號
TYDV,109,重訴,234,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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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呂傳斌 
      呂傳芳 


      呂鎧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呂榮圳 
      呂福昇 
      呂福祿 
      呂明崇 
      呂傳淵 

      呂傳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上 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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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