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呂傳斌
呂傳芳
呂鎧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呂榮圳
呂福昇
呂福祿
呂明崇
呂傳淵
呂傳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3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上 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