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9年度,9號
TYDV,109,醫,9,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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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廖學伸 

      廖鈺鋒 
      廖玲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
被   告 陳俊吉 
      周建安 
      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國祐律師
複代理人  張譽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 日所
為宣示判決期日之指定,裁定變更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程序所指定本件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0 年4 月2 日下午5 時整宣判」,變更為「民國110年4 月1 日下午5 時整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 日就109 年度醫字第9 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為言詞辯論終結所指定宣示判決期日「民國110 年 4 月2 日下午5 時整宣判」,係補假日。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變更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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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