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邱鳳鈴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李雅玲
楊曜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上
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