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94號
TYDV,109,訴,2894,2021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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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94號
原   告 上宇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聲均 
被   告 劉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余聲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前為「温玉珍」,嗣變更為「 余聲均」等情,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且有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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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宇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