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9號原 告 鄭旭宸(原名:鄭正明)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被 告 潘建和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被 告 黃毓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當事人已達成和解,聲請法院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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