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7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訴訟代理人 張廷圭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張德進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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