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 訴 人 黃楊鈴玉
黃任平
黃如鶯
黃琮盛
被上訴人 古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
字第24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9,4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