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8號
TYDV,109,訴,128,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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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吳尚誠 
訴訟代理人 張建文律師
被   告 李清祿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定期宣判,惟因被告主張耕地租約存在之具體位置不明,無 從確認原告主張租約不存在之具體範圍,因認尚有調查證據 之必要,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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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