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邱政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品諭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27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2,2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 萬2,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