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27號
TYDV,109,訴,1227,2021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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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邱政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品諭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27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2,2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 萬2,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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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