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17號
TYDV,109,補,1017,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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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姜金方 


被   告 賴玠佳 
      賴育瑄 
      王梓葵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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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