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5號)聲請再審
,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