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9年度,31號
TYDV,109,聲再,31,202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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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債務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5號)聲請再審
,惟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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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