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9年度,15號
TYDV,109,家財訴,15,2021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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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原   告 呂秀娟 
被   告 王清椅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 31日裁定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43,184 元,原告遂於109 年8 月14日聲請訴訟救助,再 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6日以109 年度家救字第108 號裁定駁 回其聲請,因原告未提出抗告而確定。本院遂再通知原告應 按照裁定內容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用,該補正通知已於110 年2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多時 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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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