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23號
TYDV,109,司聲,523,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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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陳瑋璇 



相 對 人 楊蟬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84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法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 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訴 訟法第91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0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60% ,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係聲請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相對人損害賠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免納 裁判費,嗣聲請人擴張請求機車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19 ,500元,然此部分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 參本院卷第25頁) 。又聲請人支出鑑定 費用10,400元( 參本院卷第32頁) ,合計11,400元【計算式 :1,000 元+10,400 元=11,400 元】,依上開判決之諭知,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60% 即6,840 元【計算式 :11,400元×60%=6,840 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84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 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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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