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253號
TYDV,109,司票,7253,2021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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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253號
聲 請 人 莊美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游文斌游文進游依錞游典翔、游
周安妹游瑞珍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莊美瑤、相對人游文斌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未表明提示日、未撤回對相對人游文 進、游依錞游典翔游周安妹游瑞珍之請求,經本院民 國109 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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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