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64號
TYDV,109,司執消債更,264,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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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鍾汶樺即鍾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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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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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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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前置調解,以109年度消債調 字第184號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消 債更字第2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1,265元,每1個 月為1 期,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91,080 元,清償成數為2.4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 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有西元2001年出廠之汽車1輛,已逾經濟部能源局 公布之使用年限,可認無殘值,此外無其他財產(無人壽保 險),有其提出之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行車執 照影本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 ,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



請前兩年即107年4月至109 年3月,收入總額為624,000元, 經扣除債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25,0 80元(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裁定參照),即低於上 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任職於立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起至109年1 1月止,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6,638元,有債務人提出存摺 明細表附卷可稽。經核,其收入情形大致相符,是以,就債 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狀況以26,638元計算,尚 堪可採。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為19,000元及母親 扶養費分擔額6,743元,共計每月必要開銷為25,743元。經 查,債務人名下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足認確有另行租賃房 屋居住之必要,據債務人陳報其目前與母親及妹妹、妹婿同 住,每月租金11,500元,債務人分擔額為5,700元,並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為證,此租金金額,亦無明顯過高 之情事,應屬合理,准予列計;債務人就個人生活費(含租 金)之提列,與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110年度桃園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之1.2倍即18,337元相當,故准予列 計;債務人母親(40年生)扶養費分擔額部分,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債務人母親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其母親107 年、108年收入為0元,雖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872元及每年 領有三節禮金7,500元,足認未有謀生能力,故有受債務人 扶養之必要,又扶養義務人共4人,債務人提出每月負擔母 親扶養費用為共6,743元,已屬適當,前開數額之提列,亦 為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認列,亦准予列計。是債務 人前開支出皆屬必要,其提出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還款,已達盡力清償之標準,足證其 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是以,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本院認屬公允,況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 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 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原則上應以債務人 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 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91,08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 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 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生



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 提出更生方案之還款內容,未記載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之金 額,為求債權人受償之明確,爰依職權更正為如附件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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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