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33號
異 議 人 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新廣勝智能科技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毓晴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明燦配管材料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異議狀底僅有異議人法定代理人之
蓋章,故請異議人於本件異議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
出經異議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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