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忠
陳善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楊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
月31日108 年度重訴字第50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 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 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106 年台上 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所為履行協議等請先位聲請 明及備位聲明之請求,業經本院判決主文第1 項諭知「原告 之訴駁回」,並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為說明,係對上訴人 全部勝訴判決,上訴人即無上訴利益可言,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