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83號
TYDV,108,訴,583,2021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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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誠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逢添邱東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21 萬2,2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4,90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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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