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嘉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9 日108 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04,766 元(計算式:美金150,240 元X31.315 ),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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