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19號
TYDV,108,訴,1119,2021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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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哲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6,193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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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