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6號
TYDV,108,建,6,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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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燊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7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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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燊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