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陳林錫連
陳鴻儒
陳鴻銘
陳鴻文
陳敏媛
陳幸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陳德重
陳淑嬌
林陳淑杏
周陳淑真
陳淑齡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廖芳琴
陳雋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
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家事
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桃園市○○區○○段00
0000地號、503-1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
利部分),及被繼承人陳王阿菜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中所載
財產種類債權(普通抵押權:債務人黃秀端)之證明文件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