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35號
TYDV,108,家繼訴,35,202103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原   告 陳林錫連
      陳鴻儒 
      陳鴻銘 
      陳鴻文 
      陳敏媛 
      陳幸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陳德重 
      陳淑嬌 
      林陳淑杏
      周陳淑真

      陳淑齡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廖芳琴 
      陳雋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
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9日下午3 時在本院家事
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桃園市○○區○○段00
0000地號、503-1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
利部分),及被繼承人陳王阿菜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中所載
財產種類債權(普通抵押權:債務人黃秀端)之證明文件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