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黃義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黃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黃義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因犯肇事逃逸案件, 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合計刑期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1 月,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10 年3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5 年度審訴字第1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因 犯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交訴字第3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合計刑期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其於109 年5 月26日送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 年3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3 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76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 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 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