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HOANG NGOC LAM(黃玉林)
選任辯護人 陳彥潔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5543 號;本院109 年訴字第997號 ),上列聲請人
HOANG NGOC LAM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OANG NGOC LAM(黃玉林,以下均以中 文名稱呼)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190 萬元(按:本院判決併科罰金數額為192 萬 5,760 元),其可提供丁姓保證人及保證金15至20萬元。且 其於越南家鄉尚有3 名稚子、母親身體不好,請求給予3 -6 月期間交保在外,將家庭安頓好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雖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但羈押與否之 審認,屬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權限,倘案件已經脫離繫屬,即 無此審認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73 號裁定、臺灣高 等法院107 年度抗字第567 號裁定、108 年度抗字第73號裁 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黃玉林所涉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10 年1 月18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997 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宣告刑 後驅逐出境,嗣被告黃玉林提起上訴,上開該案因而於110 年3 月12日(分案)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等節,有該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繫屬案件簡表各1 份在卷可 參。依據前揭說明,該案既已脫離本院繫屬,則本院無從審 酌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