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01號
TYDM,110,聲,901,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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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宗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宗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宗維前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 107 年11月28日入監執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本院為受刑人所犯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上揭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茲受刑人業於11 0 年3 月1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 0 年3 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71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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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