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皓文
具 保 人 張學承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學承因受刑人謝皓文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其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繳納之保證金 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 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
三、經查,受刑人業於110 年3 月12日緝獲歸案,並於同年月15 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入監執行中,此有被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簡表在卷可參, 是本件受刑人現已入監執行,即不得再謂其逃匿,受刑人顯 非在「逃匿中」,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沒入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於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