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秉凱(原名莊金昌)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秉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秉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送監執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 0 年3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 第2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109 年 6 月3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業於110 年3 月29日經法務 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3 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671 號 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