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國強
陳詩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
聲沒字第175 號、109 年度偵字第145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6D-4606」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詩傑、田國強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案件,因被告陳詩傑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死亡,且尚難僅 憑被告田國強為懸掛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車主,即遽認其有 偽造車牌進而行使之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9 年度偵字第1455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 偽造車牌「6D-4606 」1 面,為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及第40條第3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 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 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 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 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 ,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刑法第40條第3 項規定,有 刑法第40條第3 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詩傑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因被告陳詩傑於109
年9 月1 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 偵字第14555 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個人基本資料及相片影像 查詢結果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被告田國強因偽造 文書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4555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扣得之偽造車牌號碼「6D-4 606 」號車牌1 面,為犯罪所生之物,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八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查詢資料、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3 張在卷可考(見偵卷第41 頁至第53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