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52號
TYDM,110,單禁沒,252,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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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沛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
度聲沒字第1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Ketoconazole」成分之藥錠貳拾伍盒(每盒壹佰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沛紳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3024 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現緩起訴處分期滿。而該案所查扣含有「Ketoconazo le」成分之藥錠25盒(每盒100 顆),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 253 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魏沛紳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302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 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藥錠25盒(每盒100 顆),係被告自泰國輸入,均 含有「Ketoconazole」成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 所定之禁藥,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通關釋疑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扣案物照片等附卷 可考,為被告所有供其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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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