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22號
TYDM,110,單禁沒,222,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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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篤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21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 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陳篤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5614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0 年1 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 有前揭緩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參,堪以認定。又扣案如附表所示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 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 晶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自應 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難將袋內所殘 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 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
├──┼───────────┼──┼──────────┤
│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毛重0.2761公克。│
│ │(含包裝袋1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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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