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767號
TYDM,109,附民,767,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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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67號
原  告 林聖洋
被  告 吳獻義

     簡山琴

     吳昀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04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3 人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5日 以109 年度訴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 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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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