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9年度,66號
TYDM,109,簡上附民,66,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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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沈孝諺

被   告 楊淮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09 年度簡上字第670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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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