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正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0 年1 月25日109 年度簡上字第535 號刑事第一審判決(
109 年度毒偵字第124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在 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 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同法第56條第2 項、第35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且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 訴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因不 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必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可視為 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如逾期始向監所長官提出,即屬上訴逾 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5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1 月25日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535 號為刑事第一審判 決後,前揭刑事判決正本於110 年2 月2 日送達至被告當時 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被告於同日親自收受,且於 上訴期間內未據當事人提起上訴而於110 年2 月23日上午0 時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上訴人遲至110 年2 月23日上午9 時始向所在之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此觀其 所提刑事上訴狀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 戳章自明,是本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 背法律上之程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