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9年度,3088號
TYDM,109,桃簡,3088,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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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30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DANG KHOA(中文姓名陳登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277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TRAN DANG KHOA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TRAN DANG KHOA(中文姓名陳登科)為臺灣宅配通股份 有限公司桃園營業所之機車配送員,從事以機車配送貨物之 工作。該公司配送人員,須將待配送貨物為出貨刷條碼登記 後,始完成領取待配送貨物程序,如未完成上開程序,即未 完成領貨,不得將待配送貨物私自拿取攜出公司配送作業區 。TRAN DANG KHOA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 犯意,先後為下述行為:⑴於民國109 年01月23日某時,在 桃園市○○區○○路00號該公司桃園營業所配送作業區內, 未將貨物為出貨刷條碼登記,即徒手竊取該公司收件後置於 配送作業區持有中之待配送貨物MID 平板電腦1 臺(取件日 期為109 年01月22日,單號000000000000號,值新臺幣-下 同-7,278 元),得手後,將該平板電腦私自攜出公司拿回 其住處。⑵於109 年02月05日某時,在上址該公司桃園營業 所配送作業區內,未將貨物為出貨刷條碼登記,即徒手竊取 該公司收件後置於配送作業區持有中待配送貨物衣服數件之 包裹1 個(取件日期為109 年02月05日,單號000000000000 號,值2,670 元),得手後,將之攜出公司拿回其住處。⑶ 於109 年02月14日某時,在上址該公司桃園營業所配送作業 區內,未將貨物為出貨刷條碼登記,即徒手竊取該公司收件



後置於配送作業區持有中待配送貨物GOOGLE PIXEL45‧7 吋 智慧型手機1 支(取件日期為109 年02月13日,單號000000 000000號,IMEZ000000000000000 ,值25,600元),得手後 ,將之攜出公司拿回其住處。⑷於109 年02月16日某時,在 上址該公司桃園營業所配送作業區內,未將貨物為出貨刷條 碼登記,即徒手竊取該公司收件後置於配送作業區持有中待 配送貨物衣服數件之包裹1 個(取件日期為109 年02月16日 ,單號000000000000號,值1,680 元),得手後,將之攜出 公司拿回其住處。嗣該公司接獲客戶反應未收到上開宅配物 品,經該公司調閱上開作業區監視器錄影後發覺TRAN DANG KHOA上開犯行報警查獲。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 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其前揭4 次竊盜犯情,並經證人即該公司 桃園營業所人員陳賢俊於警詢時指述失竊情節甚詳,且有切 結書01份、失竊商品清單0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監視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01張、上開作業區照片8 張可稽。又被 告雖為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業所之機車配送員, 惟依證人即該公司桃園營業所人員陳賢俊於警詢所述:我們 公司之配送員,出貨前須將待配送貨物為出貨刷條碼登記, 才能將貨物攜出公司進行配送等情,意即該公司配送人員於 出貨前,須將待配送貨物為出貨刷條碼登記,始完成領取配 送貨務程序,方能將待配送貨物攜出公司進行配送,如未為 出貨刷條碼登記程序,配送員即未完成領貨程序,尚不得私 自拿取貨品攜出公司。被告雖為該公司機車配送員,在未為 配送領貨出貨刷條碼登記程序,上開貨物尚非被告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被告逕由配送作業區私自拿取上開貨物攜出公司 拿回家中,應係竊取該公司收件後持有中之上開貨品,應構 成竊盜罪,而非業務侵占罪,併此說明。事證已經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上開各次犯行間,時間相隔分別為2 日至10餘日,均間 隔相當時間,行為各自獨立可分,犯意亦屬各別,自應分論 併罰。爰審酌被告上開4 次竊盜行為,均係以徒手方式為之 ,每次所竊物品之價值各如上述,所竊物品業已交還該公司 ,並與該公司協議以扣薪方式賠償該公司損害,且已於109 年02月新薪扣抵清償完畢等情,此有切結書01份及臺灣宅配 通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02月03日宅配通(110 )字第11號函 所載可據,犯後自白犯行,態度甚佳,於警詢並陳明教育程 度醒吾科技大學三年級在學,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智識程度 與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審酌其所犯上開4 罪間,時間 相隔非久,罪質相同,動機相類,應受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等 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可憑,係越南籍外國人來臺就學之外僑交換學 生,兼職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機車配送員,有聘僱合約 書影本01份、外國人居留停留資料01份可憑,贓物已交還被 害人,且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犯後自白犯行 ,甚有悔意,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以啟自新。被告所竊上開物品,已實際合法返還被害人,被 告又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 條第六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 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康惠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陳 淑 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刑法第七十四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 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刑法第七十五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 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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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