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9年度,2328號
TYDM,109,桃簡,2328,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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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良雄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235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良雄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所載「5 時27 分」應更正為「5 時4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呂良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侵占告訴 人遺失之財物,其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應予非難,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侵占物品之價值,及其 為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經營攤販、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 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5 項定有明文。查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所載共15項物品,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警扣案後已 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拾得(遺失)物領據(見偵卷 第31、37、39頁)在卷可佐,爰就此部分不對被告宣告沒收 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354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3543號
 
被 告 呂良雄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良雄於民國 109 年 6 月 20 日下午 5 時 27 分許,在 桃園市○○區○○街 000 號家樂福超市龍安店,見張冰潔 所有之皮夾 1 只(內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已發還)遺 落在手推車上,其明知該皮夾應係他人遺失或脫離本人持有 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嗣因張冰 潔察覺遺失,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獲 。
二、案經張冰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良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張冰潔於警詢證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拾得(遺失)物領據各 1 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 遺失物照片共 9 張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至被 告所侵占之財物,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 單、拾得(遺失)物領據各 1 份在卷可憑,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以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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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品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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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臺幣1,000元紙幣 │1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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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臺幣500元紙幣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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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臺幣100紙幣 │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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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臺幣50元硬幣 │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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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臺幣10元硬幣 │3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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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臺幣5元硬幣 │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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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金50元紙幣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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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金1元紙幣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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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黑色鑰匙包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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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健保卡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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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民身分證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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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駕照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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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用卡 │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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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COSTCO會員卡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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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學生證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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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