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訴字,109年度,18號
TYDM,109,審原交訴,18,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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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輝


選任辯護人 胡智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林明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明輝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告訴人曾建智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之陳述」、「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9 年5 月1 日桃交鑑字第1090002451號函附鑑定意見書」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死罪。爰審 酌被告駕駛營業半聯結車參與道路交通,未能善盡注意義務 ,貿然由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過失情節甚重,致 被害人曾建平年紀尚輕即失去生命,被害人曾建平之家屬因 而承受失去至親之精神痛苦,所為實有不該,被告雖犯後坦 承犯行,然就賠償事宜遲遲無法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書綺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曉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8099號
被 告 林明輝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王彥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明輝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6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沿桃園市觀音區台61線快速道路由 觀音往大園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觀音區台61線北向38.1公 里處時,本應注意於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及注意前後車之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氣晴、有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由外側車道變換車道至 內側車道,適有劉永瑞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 自同向左側沿內側車道直行駛至,為閃避而緊急煞車失控致 曳引車頭右偏,適時另有曾建平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 大貨車自同向後方沿內側車道駛至,因閃避不及而撞擊劉永 瑞所駕駛之上開營業半聯結車,曾建平經送醫救治後,於同 日9 時10分許宣告不治死亡。
二、案經曾建平之弟曾建智告訴暨本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簽分偵 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林明輝於警詢及偵查│被告於108 年10月28日6 時│
│ │中之供述 │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 │ │1827號營業半聯結車,沿桃│




│ │ │園市觀音區台61線快速道路│
│ │ │由觀音往大園方向行駛,行│
│ │ │經桃園市觀音區台61線北向│
│ │ │38.1公里處時,由外側車道│
│ │ │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之事實│
│ │ │。 │
├──┼───────────┼────────────┤
│ 二 │告訴人曾建智於警詢及偵│被害人曾建平於上開時間,│
│ │查中之指訴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
│ │ │大貨車,行經桃園市觀音區│
│ │ │台61線北向38.1公里處時發│
│ │ │生車禍致死亡之事實。 │
├──┼───────────┼────────────┤
│ 三 │證人劉永瑞於警詢及偵查│被告駕駛營業半聯結車行經│
│ │中之證述 │桃園市觀音區台61線北向38│
│ │ │.1公里處時,由外側車道變│
│ │ │換車道至內側車道,證人劉│
│ │ │永瑞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 │ │營業半聯結車自同向左側沿│
│ │ │內側車道直行駛至,為閃避│
│ │ │而緊急煞車失控致曳引車頭│
│ │ │右偏,被害人曾建平駕駛自│
│ │ │用大貨車自同向後方撞擊證│
│ │ │人劉永瑞所駕駛之上開營業│
│ │ │半聯結車之事實。 │
├──┼───────────┼────────────┤
│ 四 │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被害人曾建平經送醫救治後│
│ │明書及急診就醫病歷摘要│,於108 年10月28日9 時10│
│ │、本署檢驗報告書各1 份│分許宣告不治死亡之事實。│
├──┼───────────┼────────────┤
│ 五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全部犯罪事實。 │
│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
│ │一)、(二)、桃園市政│ │
│ │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 │
│ │片黏貼紀錄表、行車紀錄│ │
│ │器光碟各1 份 │ │
├──┼───────────┼────────────┤
│ 六 │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被告駕駛營業半聯結車行經│
│ │鑑定會109 年3 月2 日桃│中央分隔帶高架道路路段,│
│ │交鑑字第10900010861 號│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且│




│ │、第0000000000號函附鑑│未注意安全距離,衍生後方│
│ │定意見書、桃園市政府交│車輛肇事,為肇事原因;證│
│ │通局109 年10月15日桃交│人劉永瑞駕駛營業半聯結車│
│ │運字第1090050924號函附│與被害人曾建平駕駛自用大│
│ │鑑定覆議意見書各1 份 │貨車均無肇事因素之事實。│
└──┴───────────┴────────────┘
二、按汽車在行駛高速公路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 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未 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之情形,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 規則第11條第1 款及第3 款訂有明文。查被告駕駛上開營業 半聯結車應遵守上開規定,而依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因而肇事,致被害人曾建平死亡,其顯 有過失,而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所致, 與被害人曾建平之死亡間,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核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郭書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嘉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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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